| 南阳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 |||||||
| 填表单位: 南阳市商务局 (公章) | 填表人:田华翔 办公电话: 61387667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执收部门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法律责任 |
| 1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指定的银行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