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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豫政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阳实际,编制2023年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公开内容

南阳市商务局职能和领导名单;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规范性文件;双随机一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政策解读;权责清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及政府网站年度报表‘;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目录编排体系

南阳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四、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本政府机关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南阳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阳市商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阳市中州中路808号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77-62298366
传真号码:0377-63135110
通讯地址:南阳市中州中路808号
邮政编码:473000
电子邮箱:nyswjbgs@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南阳市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nanyang.gov.cn)、《南阳商务》、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以政府门户网站(法定载体)为南阳市商务局主动公开信息的“第一平台”。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南阳市商务局的电子版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公开补正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