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商务局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市商务局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采用政务公开栏、会议、书面、网站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领导批准,相关科室和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科室应该及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