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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政策解读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12-15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于同日废止。外商投资将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新法执行后,将为外商投资带来3大利好:

1.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同等对待,如: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平等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等。

2.更加注重外商投资保护。一是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汇出境外的限制,促进外商投资资金汇入汇出自由化。

3.外商投资管理将宽严相济。一是扩大外商投资备案范围,缩小外商投资核准范围。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履行备案程序;属于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履行核准程序,遵守有关核批部门、核准层级、申请文件及核准流程的相关规定。二是行业许可内外资同等对待。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三是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与内资企业接轨。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安全审查制度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为更好服务外商来宛投资,更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即将来宛投资的外商和已经投资的外资企业:

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设立、变更)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全体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行业领域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行业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行业领域,不予登记注册。

2.2020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除商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外的其他材料比照同类型内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三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但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使用护照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表即可)。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企业的,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或者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新相关信息(填表即可)。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中予以记载。

明确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币种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对于在《外商投资法》施行之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变更、注销时可以依据原公司合同、章程的约定做出变更、注销决定(决议),仍可以按照原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

7.现存“三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应在过渡期5年内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规则、利润分配等公司其他重大事项进行重新约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需对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与规范,包括取消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增设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调整董事会职权、董事产生方式、表决方式等相关条款。如调整过程中一方退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还可能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而不设股东会,直接由该一人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调整后股东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亦可不设董事会,直接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8.依照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股东仅限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中国籍自然人、非法人外国组织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9.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执行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外国组织不能设立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