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权责清单进行梳理调整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逐项认真研究并提出调整意见。此次梳理调整中拟保留16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职权5项。
附件: 1. 南阳市商务局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2. 南阳市商务局权责清单目录
3. 南阳市商务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
南阳市商务局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名称:南阳市商务局(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其他职权 | |||
拟调整情况:取消 | ||||||
拟调整原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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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 行政确认 | |||
拟调整情况:取消 | ||||||
拟调整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权限而非属于商务局的权限。同时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发布的权责清单中,并未列入“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事项。 |
说明:
1.拟调整情况包括新增、取消、承接、下放、划入、划出、修改名称、修改依据等情况,可根据实际填写;拟调整原因要明确、具体;
2.修改名称、修改依据等情况需要在相应一栏中填写原名称、依据等,修改后的新内容加下划线标注;
3.取消、下放、划出等不再由所属部门行使的职权可不填写办理环节、责任事项和责任科室。
附件2
南阳市商务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1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
一、行政许可(4项) |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
4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二、行政处罚(6项) | ||||
5 | 对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 业违反《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三、行政强制(0项) | ||||
四、行政征收(0项) | ||||
五、行政给付(0项) | ||||
六、行政检查(1项) | ||||
11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 现场配置砂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七、行政确认(0项) | ||||
八、行政裁决(0项) | ||||
九、行政奖励(0项) | ||||
十、其他职权(5项) | ||||
12 |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 其他职权 | ||
13 |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备案 | 其他职权 | ||
14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其他职权 | ||
15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其他职权 | ||
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其他职权 |
附件3
南阳市商务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 处室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注销审批权限由省商务厅下放到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当地承担商务工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批和管理业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行政服务大厅接收县级商务部门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
审核 | 对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 ||||||
决定 | 根据审核办理意见,对业务事项做出决定。 | ||||||
送达 | 通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收件 | 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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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
审核 | 对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 ||||||
决定 | 根据审核办理意见,对业务事项做出决定。 | ||||||
送达 | 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收件 | 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
审核 | 对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 ||||||
决定 | 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 ||||||
4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 行政许可 | 收件 | 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
审核 | 对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 ||||||
决定 | 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 ||||||
5 | 对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行政处罚 | 立案 | 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外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贸易服务和会展业发展科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行政处罚 | 初步调查 | 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外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贸易服务和会展业发展科 |
立案 |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范围的,予以立案。 | ||||||
立案调查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
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责任科室核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送达 | 3日内若无异议,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告 | 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办公室 | |||||
7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初步调查 | 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外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贸易服务和会展业发展科 |
立案 |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范围的,予以立案。 | ||||||
立案调查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
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责任科室核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送达 | 3日内若无异议,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告 | 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办公室 | |||||
8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 | 初步调查 | 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外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市场规划建设科 |
立案 |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范围的,予以立案。 | ||||||
立案调查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
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责任科室核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送达 | 3日内若无异议,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告 | 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办公室 | |||||
9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初步调查 | 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外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政策法规科 |
立案 |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范围的,予以立案。 | ||||||
立案调查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
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责任科室核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送达 | 3日内若无异议,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告 | 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办公室 | |||||
10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行政处罚 | 初步调查 | 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外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政策法规科 |
立案 |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范围的,予以立案。 | ||||||
立案调查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
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责任科室核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送达 | 3日内若无异议,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企业或个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告 | 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办公室 | |||||
11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监督检查 | 1.《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第十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3.《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管控减少扬尘污染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81号):“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辖区施工工地“两个禁止”工作落实情况。”4、《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28.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控。”5、《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加强施工现场两个禁止管控减少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宛环攻坚办[2019]348号):“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经常性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以照片、文字的方式形成材料,反馈至攻坚办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 | 执法人员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贸易服务和会展业发展科 |
处置 | 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
告知 |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整改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整改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公开 | 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事后监督 | 事后督查整改情况 | ||||||
案件提交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提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 ||||||
12 |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备案 | 1、《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八条第二款: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报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到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申请备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告知 |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备案所需材料清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有关内容。 | ||||||
审查 |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 ||||||
备案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登记,并报至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 ||||||
送达 |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经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综合评价考核通过后,送达备案证书。 | ||||||
13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 其他职权 | 网上申请 |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信息。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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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331号); | 其他职权 | 申请 | 企业以纸质材料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审核 | 对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 ||||||
决定 | 根据审核办理意见,对业务事项做出决定。 | ||||||
送达 | 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 ||||||
1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其他职权 | 申请 | 企业以纸质材料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审核 | 政务服务大厅接收企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网上生成备案号,不符合规定的下发一次性书面告知。 | ||||||
决定 | 符合规定,审核通过生成备案回执单,不符合规定不予通过。 | ||||||
16 |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其他职权 | 网上申请 |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信息。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贸外经科 |
审核 | 对申报人线上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 ||||||
决定 | 根据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 ||||||
送达 | 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 ||||||
服务电话: 0377-61387667 投诉机构:南阳市商务局机关党委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298359 | |||||||
受理地点: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监管科室 |